2007年7月28日 星期六

HappyWeb 7:Web 2.0 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和創業合資契約解析

今天,呃…是昨天了,第一次參加 HappyWeb 的活動:HappyWeb 7



兩位律師其實都講得滿精彩的,不過現場已經有開公司的不多,對創業合資契約的興趣似乎就比較低了?



稍微紀錄了一些智慧財產權議題的重點:



1. 著作權分為人格權和財產權,前者屬於作者;但有兩個例外,受雇和出資請人完成創作,可以契約規範著作人為雙方那一方。



2. (美國)只有平台(ex: YouTube)可以主張被通知有侵權物將其下架即可(Notice -> Take down),但此主張目前也面臨一些困難,例如明顯的侵權行為(例如首頁的 Top10 明顯都是侵權物)和重複侵權問題(平台將侵權物下架之後,其他使用者又將該侵權物另外上傳,甚至可能多個使用者上傳多個)而其改良為 Notice -> Take down -> Put back(使用者可主張其有合理使用權,將被下架之物再放回去,美國 DMCA 512)



3. 有沒有營利只是「合理使用」的一個小點,重點在權利人是否有受損害。



4. 利用他人智慧財產財產提供使用者相關服務,基本上乃是以不公平競爭為主軸(亦即,若被認為造成不公平競爭,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),例如 Google News、Digg 這類的服務還未有定論。



5. 單一著作外觀卻有複數著作核心(如電腦遊戲,可分為電腦程式著作+音樂著作+文字著作等 ) 的著作容易造成授權失靈的情況,因為要向多人都取得授權才算取得授權,使得取得授權此事變得難以做到,最後對雙方都不好。



創業合資契約解析的部份比較沒作筆記,最大的重點似乎就是:



1. 自己是少數股東的話,合約該寫的保護機制一定要訂好(例如:否決權、修改章程的門檻、董事、監察人的席次、董事長是誰的問題)



2. 聲明與保證要非常仔細考慮。



希望沒有寫錯的,如果有哪裡不對請糾正一下啊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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